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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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16_Z/2014-042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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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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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4-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0日

隆阳区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抓好火源管理工作,加大对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高发的态势,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森指〔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隆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查处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为依据,在抓好火源管理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行动小组,开展野外巡查,从严从快查处违规用火。通过违规用火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高发频发态势,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二、实施要点

(一)时间要求。从4月21日开始至雨季来临。

(二)责任单位。区级成立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森林公安、林业部门、森警、乡村组干部、护林员等为专项治理行动骨干。

(三)专项治理行动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个乡镇(街道)组织1支以上行动组,对林区内和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违规用火进行查处。其中在重点火险乡镇(街道)和火灾高发的乡镇(街道),每个行动组必须安排公安干警、森警官兵和林业部门人员参加,确保违规用火行为能够得到严肃查处。

(四)查处依据。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五)加大问责力度。对森林火灾频发的乡镇(街道)进行严厉的问责,问责将触及到“帽子”问题,绝不以批评教育、写写检查等方式大而化小、小而化之。

从4月21日开始,凡出现以下情形的,一律对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指挥所进行问责。

1.凡出现林区及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不及时查处的,责令立即查处,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2.凡出现非连续性卫星热点(含林火、荒火和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非林火)的,一律在全区进行通报;

3.凡发生森林火灾的,按照火灾扑救时间长短、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等情节进行问责;

4.凡出现瞒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森林火灾的,加重问责;

5.凡是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的。

(六)督促检查。区政府成立2个专项督查组,监督“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开展不间断巡查。具体为:

1.第一组

组 长:杨朝强 区监察局局长

成 员:苏 阳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科员

赵光海 区林业局主任科员

负责永昌街道、兰城街道、板桥镇、金鸡乡、河图镇、水寨乡、蒲缥镇、潞江镇、芒宽乡。

工作车辆由区林业局提供。

2.第二组

组 长:段 斌 区森林公安局政委

成 员:李元生 区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干部

李树德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科员

那景会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负责汉庄镇、辛街乡、西邑乡、丙麻乡、瓦渡乡、瓦窑镇、瓦马乡、瓦房乡、杨柳乡。

工作车辆由区森林公安局提供。

凡是发现乡镇(街道)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不及时查处违规用火,对违规用火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的,一律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参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方式进行问责,抓一批反面典型,以儆效尤。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能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明确具体的方法、步骤,明确责任措施,把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身上。

(三)做好有关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抽调精兵强将,并落实车辆、经费等必要的保障,为专项治理行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情况。各乡镇(街道)制定的实施办法要在4月25日前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周周一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前一周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

(五)纪律要求。对违规用火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能再出现因查处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违规用火随处发生的情况发生,务必要通过对违规用火的严肃查处警醒其他随意违规用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