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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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02_Z/2014-0722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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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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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7-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隆阳区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2〕1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39号)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区级财政部门已批复下达预算,区级预算单位未支用或未支用完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

第四条 区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厉行节约,提高效益。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做到加快预算执行和厉行节约并举,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管理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对区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科学理财,规范管理,建立定期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注重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推进部门预算编审体系改革,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中止或撤销,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结余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基本支出经费中除教育、卫生收费安排的经费和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民生资金以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补助、“三支一扶”补助、军转干部人员安置经费、农村困难党员关爱补助等特殊补助资金外,其他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等,原则上全部收回区级财政。

(二)项目支出经费(除公共安全支出、按要求纳入社保基金、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及上级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项目资金外)若项目已实施完成或已中止、撤销,结余资金应于当年全部收回区级财政。各类项目资金结余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财政部门核实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三)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年终对账量,将项目支出经费结余不足0.5万元的全部收回区级财政,不再下达单位继续安排使用。预算单位对管理不善形成超支或超计划用款的,财政不予弥补或追拨。

第三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批复预算单位使用的资金。

第九条 结转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确需结转使用的人员经费结余,如待发放助学金、补发人员工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补助、“三支一扶”补助、军转干部人员安置经费、农村困难党员关爱补助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批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基本支出经费中用教育、卫生收费安排的经费可结转预算单位继续使用。

(三)项目支出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中央及省、市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结余,其资金管理办法有专门规定的,原则上按规定执行,没有专门规定且连续结转2年及以上的,将结余资金收回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结余,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收回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上级下达各种专项资金(含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因资金下达时间较晚,客观上造成年终无法形成支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允许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即由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审核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连续若干预算年度安排的经常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于当年调减预算指标,并在以后年度需要时,优先安排该项目。

第十三条 由基金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结余资金,按上述条款办理。需调整项目的,应符合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年度终了时本年预算原则上应全部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历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原则上不安排新增项目,并适当压缩其下一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执行率(项目支出额占批复预算额的比率)低于50%的,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上报原因分析,如认定属虚报项目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时予以全额扣减。

第十七条 为及时审核预算支出结余结转情况、收回调减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及追减相应预算支出经费指标、批复下达结转资金,区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对本部门可能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分析,对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经费,于12月20日前向区级财政部门经费对口管理股室提出申请,填写《隆阳区财政预算项目资金结转下年支出审批表》、对口管理股室审核后于12月22日将审核意见提交预算股,由预算股、财政局分管领导、财政主要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后于12月24日交回对口管理股室,对口管理股室进行统计后交回预算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对未能按规定时限提交申请的预算单位结余结转资金,年终收回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的同时,结余资金经费指标一律收回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及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级预算单位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结余结转资金申报不实的,财政部门将其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区级国库,由预算统筹安排。

(二)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的,区级财政部门责成责任单位予以纠正,限期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擅自将结余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其他账户的,区级财政部门责成责任单位予以纠正,限期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区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核算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严禁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违反规定对外借款的,限期收回借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区级预算单位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结余资金审核下达给单位的,应负责在30日内收回已下达资金;已使用的,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负责从单位其他经费中扣回。

(二)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同意单位调整结转资金项目和用途的,应在30日内整改完毕。

(三)结转工作的办理,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四)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及参公管理等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