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区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4-0722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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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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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7-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区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隆阳区区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级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基础设施型投融资公司,以及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从上级转贷借入、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在直接债务中,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区级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由区财政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及利息的专项偿债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的原则,由区级财政统一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级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债务情况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应逐步达到区本级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区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区级政府性合法担保债务;

(三)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区财政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资金统一拨付到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区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和债务到期情况,从偿债准备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偿债资金到各借款主体单位。各借款主体单位应专款专用,保证将资金及时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三条 偿债准备金的核算:

(一)偿债准备金专户收到预算内拨入的偿债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二)支付债务本息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付偿债准备金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三)收到偿债准备金孳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孳息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四)年终结账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和“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累计余额。

第五章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和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会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在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