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的通 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10_B/2016-012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4-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已经2014年9月29日区委第71次常委会议、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隆阳区违法建筑处置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保山中心城市6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5、66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乡镇(街道)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对违法建筑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筑当事人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违法建筑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应监督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乡镇(街道)帮助拆除。
第六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实施,住建、国土、水务、公安、交通、电力、工商、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
第七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应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人工费用和违法建筑拆除后清理建筑垃圾的费用。
第八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电力、自来水、天然气、广电、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安装广电、通信设备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查证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立案: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市民公众举报的,上级批转查处的及其他渠道获取的违法建筑嫌疑,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受理立案。
(二)查勘核实:案件受理后,有关职能部门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确认。
(三)告知。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限期拆除: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五)公示公告: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应当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体上公示。
(六)催告:违法建筑当事人在限期拆除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向其发放《限期拆除催告书》,催告违法建筑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七)告知强制拆除:在《限期拆除催告书》期满后由
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
(八)清理违法建筑内财物。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7日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者,在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司法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移挪他处封存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九)现场强制拆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在保山中心城市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做好核定违法建筑地址、施工状况、违法建设事主情况并拍照记录等取证工作)。
(二)确认是违法建筑的,由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封存建筑材料,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在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中,受区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严禁相互扯皮,敷衍塞责。对重大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拟定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的结构、面积、层次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及经费安排。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查看水、电、燃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在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司法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移挪他处封存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建筑垃圾清理。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筑的公职人员、党员以及违法审批的公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乡镇(街道)以及违法建筑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拆除违法建筑不按本规程规定予以积极支持配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