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02_D/2014-09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4-0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隆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和《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区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考评对象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局、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区政府办会同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家保密局、区法制办和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组。
(二)按照考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检自查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区政府办。
(四)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
(五)考评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3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每年所需资金按程序报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全区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