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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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13_A/2016-0124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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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01-17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提高基金运行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参合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群众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参合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总体目标

以“农村居民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为宗旨,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以强化监管为重点,科学控制、逐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健康水平。

(三)基本原则

1. 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3. 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二、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对象

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期限为一年,自参合之日起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二)权利

1. 按规定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2. 享有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举报违规、违纪现象,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义务

1. 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参合经费;

2. 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政策规定提供个人信息、证件、补偿的必备资料,配合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医疗服务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三、基金的分配与使用

(一)统筹基金分配

按照年度筹集基金总量的3%提取风险储备金上缴市财政局风险基金专户,当风险储备金累计上缴额达年基金总和的10%,且未申请使用时,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

提取后的全年统筹基金中,用于门诊补偿的基金不超过20%,用于大病住院补偿的基金不低于80%,每年结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新农合医疗补偿。

(二) 门诊补偿标准及办法

1.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乡、村级医疗机构5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肺结核患者到区疾控中心就诊治疗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报销,不设封顶线。普通门诊个人日就医补偿乡级医疗机构累计封顶21元,村级医疗机构累计封顶16元。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纯中药饮片处方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9元(新农合基金支付6.5元,患者个人支付2.5元)。

2. 3类慢性病患者(包括2级或2级以上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精神病)及美沙酮维持治疗患者门诊按照60%的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00元。6类重性精神病患者(精神分裂、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含体检费150元),实行据实报销,不设报销比例。慢性病患者就诊管理及减免报账程序按照《慢性病门诊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标准及办法

1. 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乡级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90%;区级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市级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省级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住院补偿封顶为每人每年10万元。参合持证特困残疾人、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在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取消起付线。

2. 参合农民患精神病(6类重性精神病除外)到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报销,起付线为600元。

3. 参合农民在保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报销,起付线为600元。

4.“光明工程”白内障患者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每例1300元的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住院费用。

5. 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按照《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号)和《保山市201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新农合发〔2013〕1号)规定执行。6类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内,急性期限享受1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住院治疗包干费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新农合基金按照包干费用给予补偿,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住院超过30天的,实行定额补助,每天补助标准为:31—90天,三级医院每人每天120元,一级、二级医院每人每天100元。90天以后,三级医院每人每天80元,一级、二级医院每人每天60元。

6. 住院分娩补偿办法。为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2014年对孕产妇到市、区、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包括顺产、难产、剖宫产)实行打包收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取得准生证的一律不得报销。其中保山仁济医院、保山阳光医院、保山现代妇产医院参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当年出生的婴儿年度内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封顶线合并计算。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偿:孕妇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定额支付1300元/人,其中新农合支付900元/人,降消项目支付400元/人;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 收费标准为1800元/人,其中新农合支付1400元/人,降消项目支付400元/人;剖宫产收费标准为3200元/人,其中新农合支付2800元/人,降消项目支付400元/人。

区、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无论顺产、阴道手术助产或剖宫产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1650元(新农合支付1250元、降消项目支付400元),在乡(镇)卫生院补助950元(新农合支付550元、降消项目支付400元),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发展。其中潞江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参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标准执行。区、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住院预交款,不得收取住院分娩额外费用。

7.重大疾病的住院补偿。22类重大疾病按照《保山市卫生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保卫发(〔2013〕37号)规定执行,患者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文件要求的,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报销。新农合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针对特定重大疾病的诊疗,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8. 大病二次补偿报销标准及程序

报销标准。参合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在新农合减免后,个人单次自付部分超过8000元的,超过部分纳入大病二次补偿,实行分段报销。具体为: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0元至3万元的,报销50%;3万元以上的报销60%,大病二次补偿支付的医疗费用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

报销程序。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患者符合大病二次补偿报销的,由医疗机构给予现场审核与减免,填写隆阳区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报销审批表及汇总表,并在发票上注明“已享受二次补偿”。减免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报区合管办审核后拨付。各乡镇(街道)合管办负责对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大病二次补偿进行统计,每月及时汇总上报区合管办报销(报销资料为:隆阳区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住院费用审批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审单复印件、医疗正规发票复印件)。

9. 意外伤害补偿办法: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但参合农民在区内劳作中造成的外伤,无第三责任人的,或农药及其它药物中毒无法鉴定为自杀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省级和市级医疗机构按40%比例给予补偿,区级医疗机构按50%比例给予补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和认定证据。意外伤害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询问记录患者身份和伤害,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及时报区合管办审核备案实行即时结报。

10. 其他医疗费用的补偿办法

一是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补偿办法:单项大型检查项目300以下按规定给予补偿,300元以上的,在病人自付50%的基础上按补偿比例给予报销。特殊治疗项目(各种物理治疗,针刺治疗,灸法治疗,推拿疗法),在病人自付50%的基础上按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二是各种医疗卫生材料:单项材料300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元,由患者全部自费。血液及血液制品超过400元的,在病人自付50%的基础上按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三是超标床位费用由个人自付。(乡级不超过14元/床日、区级27元/床日、市级及省级30元/床日)

四是超标医学检验、化验费用由个人自付(单次住院乡级不超过200元、区级400元、市级及省级500元)。

(四)补偿程序

1. 门诊补偿程序。参合人员持《隆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区合管办指定的新农合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实行现场即时减免。

2. 住院补偿程序。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本、户口本、身份证(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现场即时减免,再由医疗机构按月向区合管办报销,并提交相关报销资料(报销资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审单、医疗正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日费用清单、合作医疗本复印件、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减免的提供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申请)。参合农民因病到辖区外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凭相关报销资料,到各乡镇(街道)合管办审核报销。

3. 参合患者在区外医院住院治疗,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医疗机构,只要属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住院费用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给予报销,超过出院日期6个月的不予报销,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补偿方案执行。

四、隆阳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一)村级: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乡级:各乡镇卫生院,永昌、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区级: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武警保山医院、保山安利医院、隆阳恩德医院、保山协和医院、保山济康医院、保山博爱医院、隆阳恒泰综合医院、隆阳天易医院。其中:保山安利医院和隆阳恩德医院必须按照承诺严格执行三类收费标准。

(四)市级: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院、保山市保健院、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保山仁济医院、保山阳光医院、保山现代妇产医院、保山东大医院。

(五)省级:按省卫生厅确定的执行。

五、运行和管理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区合管办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寄送资料进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审定,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新农合参合农民在区内住院取消转诊制度,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

(三)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安装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和医院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和全程微机化管理。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参合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耗材时必须经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使用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或耗材时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告知相关报销政策。个人住院药品费用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目录外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区级不得超过10%;个人住院总费用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外费用(服务项目、药品、材料等费用)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市级中医医院、保健院、精神病医院不得超过2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农合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认真核实参合患者的身份,做到人证相符,造成冒名顶替违规补偿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严禁虚构医药费用,用假处方、假用药、假治疗等手段套骗新农合基金。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努力减轻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合理控制次均门诊费用、门诊就诊率、次均住院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较上年增长不得超过5%。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抗生素使用率分别不得超过40%、30%,静脉输液率不得超过60%、50%。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患者住院关,禁止不必要的住院。坚决杜绝门诊病人转住院,家庭病床转住院,小病大治,轻病重治,加重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医疗行为出现。

(八)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及相关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 不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违规补偿的。

2. 不按规定实行“就诊即报”的。

3. 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不事先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手续或超过规定比例要求;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或“搭车”开药的。

4. 不按病情需要诊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的;降低住院标准、门诊转住院、误导病人就医,增加病人医疗费用负担,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

5. 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虚构医疗费用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出具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的。

6. 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方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2.慢性病门诊暂行办法

3.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不予报销范围

附件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一、医疗服务类

(一)门诊及住院病历工本费。

(二)入院前的各种检查和治疗费,各种医疗风险保险费、滞纳金费。

(三)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自请护士、家庭医疗保健等)。

二、生活服务设施类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员随急救车出诊费等。

(二)超过省、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书中明确)。

(三)陪护费、陪客床椅费、陪客水电费、护工费、营养费、药膳费及出生证费等杂费。

(四)使用空调、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等费用。

(五)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六)特需服务的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七)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

(八)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口盅、餐具、牙具、一次性鞋套、洁净袋、卫生纸费、尿垫费、尿布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押瓶费等)。

三、非基本医疗性费用

(一)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皮肤色素沉着、痤疮、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激光平疣、除纹身、除皱、除眼袋、雀斑、老年斑、开双眼皮、洁牙、镶牙、治疗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费用。

(二)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项目:如腋臭、口吃、平足、安装假肢、假眼、假发、假牙,验光配镜、鼻鼾及除小儿麻痹、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的缺陷,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三)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四)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费用。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如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各种疫苗预防接种、预防服药、预防注射以及疾病的普查普治和预测、社会调查、跟踪随访等费用。

(六)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如心理咨询(精神病人除外)、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等费用。

(七)各种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等法医学鉴定、医务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未纳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以外的诊疗项目的费用。

(二)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如矫形鞋、助力器、助听器、健脑器、皮下给药装置、电话传输心电图监护系统(心脏BP机)等费用。

(三)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治疗用品: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平足托、疝气带、护膝带、护腰带、钢背心、钢腰围、钢头颈、热敷带、药带、药枕、药垫、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四)国家、省级及州(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五、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中药涂擦治疗、中医药熏蒸、熏洗治疗,各种康复疗法如各种功能评定,气功、音乐、工娱、作业和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和戒毒治疗费用。

六、其它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

(五)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入结算清单而未记入出院清单,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六)酗酒、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由对方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医药费用,违法、犯罪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有第三者或其他责任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或纠纷应由医方承担的费用。

(八)不符合省、市、区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转诊程序规定或不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生效之前或到期未继续参加合作医疗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省、市、区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附件2

慢性病门诊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的认定和费用报销规程,暂做如下规定:

一、办理慢性病医疗证程序

申请慢性病医疗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一年来与慢性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重性精神病由专业防治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及资料。

(三)将上述资料交辖区合管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合农民患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需住院救治的,享受住院补偿待遇。

二、就医管理

(一)区内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患者就诊产生的费用全部按照当年慢性病报销政策的规定实行现场减免。

(二)参合农民持慢性病医疗证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符合政策规定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方可享受补偿。与该慢性病诊疗范围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三)慢性病用药必须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市补充目录药品,目录外用药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5%,精神病患者用药目录可适当放宽。

(四)每次诊疗处方一式二联(医疗机构联、合管办报审联),处方必须按照规范写明规格、用量、用法。常用口服药一次开药量原则不得超过三个月,注射剂不得超过一个月量,每次开药总金额原则不得超过500元,精神病患者可适当放宽。

(五)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患者,以达到当年规定补偿封顶线为准。

三、费用补偿程序

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结算程序参照住院即时结报程序执行。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参与慢性病鉴定的鉴定成员或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与参合农民一起合伙骗取慢性病资格,或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责令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参合农民伪造病历,骗取慢性病资格的,收回已发放的慢性病证件、追回已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就医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追回已补偿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2.参合农民或主治医生利用慢性病补偿政策,弄虚作假,虚开、倒卖药品及供他人使用,或虚开诊疗项目、合伙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追回已补助费用,并中止其慢性病补偿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到的医务人员、经办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偿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补偿窗口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为符合办理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即时结算报销手续,拖延兑付或向其索取、收受好处,或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不认真审核违规补偿的,予以行政处理。

2.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和补偿政策审核其补偿资料,错误核补给基金造成损失,给予通报批评。主要责任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主要责任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慢性病资格的取消

已鉴定为患有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经治疗后其所患慢性病好转、康复,或本人死亡,或次年未参合的,终止其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资格。

附件3

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不予报销范围

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只对符合规定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但下列情形不予报销:

1.除规定列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以外的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费用。

2.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诊转院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3.计划生育、原发性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

4.因工(公)负伤、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有户主的动物所致外伤等有第三者或其他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应由医方承担的费用。

5.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服毒、自伤自残(精神疾病患者除外)、吸毒发生的医疗费用。

6.非医疗性费用:如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交通费、急救车费、出生证费、营养费等。

7.部分医疗服务类费用:挂号、院外会诊(远程可视医疗外)、输液观察床和观察椅费用。

8.非基本医疗类:各类美容、减肥、整形手术、眼光配镜、安装假肢(眼)、助听器等产生的费用;各类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除小儿麻痹、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等病理性疾病以外缺陷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用。

9.诊治期间的生活消耗品:如尿壶、盆、桶、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10.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1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12.新型特殊昂贵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13.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14.参合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