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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13_A/2016-0124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3-0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区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凡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属农业户口性质的家庭户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合。

二、筹资水平

中央财政补助220元/人、省财政补助50元/人、市区财政补助50元/人、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筹资60元,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老乡干部、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参合补助,特困残疾人由区残联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参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帮助贫困群众缴纳参合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新农合筹资工作事关农村群众医疗保障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启动2014年筹资工作,筹资任务务必于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并确保参合率达到96%以上。从2013年10月10日起,各乡镇(街道)每10天要向区合管办报送1次筹资进展情况,由区合管办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顺利开展,由区合管办按照每户1元的标准将工作经费核拨到各乡镇(街道)。

(二)严格票据管理。2014年新农合筹资均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各乡镇(街道)所需的收款票据,统一由当地财政所到区财政局领取后发放至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收取农户参合资金后当场开具收款票据,并填写隆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登记册。

(三)及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合费用收缴登记后,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居)委会细心核对合作医疗证号,认真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参合家庭集资缴费记录”栏目内容,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发放至参合农户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医疗证。

(四)准确录入参合信息。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做好对参合农户和参合人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管理、核对工作,及时将参合农户信息录入新农合系统。

(五)严格基金收缴程序和纪律。各村(居)委会安排专人(2人以上),对农户参合资金进行核实汇总,每2天上交当地财政所,并存入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代解户”专户,筹资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合管办、财政所审核汇总后上缴至区新农合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侵占农民参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内民政及残联补助对象底数澄清工作,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区民政局和区残联。

(六)严格监督与检查。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对新农合筹资工作及资金的收集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地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筹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