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保山中心城市周边林地及耕地乱埋乱葬治理的通告2013
- 索引号
- 01525685-0-10_Z/2016-0124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3-11-11
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管理,保护保山中心城市周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丧葬习俗,打造生态宜居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周边乱埋乱葬治理和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2〕80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保山中心城市周边林地及耕地乱埋乱葬行为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为永昌、兰城、河图、汉庄、辛街、板桥、金鸡7个乡镇(街道)和宝盖山林场、太保公园所属第一层面山汇水区范围内的林地、耕地。其中,永昌街道、兰城街道、宝盖山林场、太保公园、汉庄镇(汉庄、云瑞、彭海、永铸、沈家、大堡子6个村委会)和河图镇(魏家、青阳、田坝、河上村、金竹林5个村委会)所属面山林地、耕地为重点治理区域。
二、治理内容
(一)治理范围内
1. 严禁林地、耕地权属集体、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建造坟墓,违反规定的,由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 严禁在耕地内新建坟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3. 严禁圈占林地、耕地修建生基墓和生基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二)重点治理区域内
1. 严禁新建坟墓,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原已开挖平整或支砌了围岸的生基地不允许修建坟墓,一律退地还林或复垦。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2. 严禁对已葬墓进行翻新、扩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 严禁牲畜进入林区,严厉打击马帮驮运建墓材料进入林区和非法建墓行为。对毁坏林木的,依法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并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丧葬区域划定
治理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其中:永昌街道、兰城街道居民死亡后,进入孝感泉公墓或兰城街道骨灰堂安葬;河图镇居民死亡后,进入麦场山公益性公墓或临时骨灰堂安葬;汉庄镇居民死亡后,进入马鞍山公益性公墓安葬;板桥、金鸡、辛街3乡镇,公墓建好之前由乡镇在行政区域内,治理范围外划定临时安葬区,居民死亡后进入临时安葬区安葬,并严格执行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不超过6平方米的标准,公墓建好后一律进入公墓安葬。积极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四、严格执行“两证”政策
治理范围内的驻隆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并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凭火化证和公墓证(或骨灰存放证)办理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五、对妨碍执行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及国土、林业、森林公安、民政、农业、公安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治理范围以外的乡镇,结合实际自行划定丧葬治理区域,并参照本通告要求做好乱埋乱葬治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