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3-0114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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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1-14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工作,现就《隆阳区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不断促进隆阳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人社〔2022〕22号)要求,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区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补助办法。一是补助对象为按照隆政规〔2020〕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二是补助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三是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标准提高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四是补助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五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有关要求。从“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三个方面保障工作推进落实。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的出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有助于充分利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激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来获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障,更好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同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进而推动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