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阳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2-0518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5-18
关于《隆阳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利用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隆阳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政策,知晓内容,正确理解,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路网建设、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各项目相继开工,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迫在眉睫。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印发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89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保自规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对全区范围内矿山企业开采批准矿种以外未进行有偿化处置的伴生砂石矿产,对全区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土地整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道路(隧道)、水利建设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产出的砂石矿产,除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以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为此,我区制定了《隆阳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和处置、职责分工、处置收益管理和其他事项”6部分。
(一)基本原则
对全区范围内矿山企业开采批准矿种以外未进行有偿化处置的伴生砂石矿产,对全区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产出的砂石矿产,除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以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销售收入专项用于我区生态修复治理。
(二)适用范围
一是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二是全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外),三是全区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或实施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矿产。以上三类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和处置
1.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土石料利用方案》对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砂石料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2.全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需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涉及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产生的剩余砂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3.全区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或实施矿山恢复治理施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矿产,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涉及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产生的剩余砂石矿产需对外销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四)职责分工
《办法》中明确了乡镇(街道)、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纪委监委在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同时明确在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明确、职责交叉、或情况特殊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制定具体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处置收益管理
一是相关处置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足额收取处置销售收入。二是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全区生态修复治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六)其他事项
一是未按《土石料利用方案》采挖,擅自改变或超越项目工程设计规定的施工方式、范围,擅自销售砂石矿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是本处置办法所指的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为矿产品竞得成交值。
三是本处置办法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是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875-2209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