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1-122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20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起草了《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推进殡葬改革,以公益性公墓规范化建设管理为重点,明确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安葬对象等具体规定,使公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主要内容
《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处罚规定、附则共有五章,三十五条。在贯彻国务院、民政部等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隆阳区实际提出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6‰的年死亡率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选择荒山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1. 永久性基本农田、林业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林地;
2. 城市(乡镇)规划控制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公益林区、文物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
3. 保山中心城市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4. 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
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6.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国有林范围内。
(二)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报主体及建设方式。经批准实施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是服务于城乡居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
1. 项目法人。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2. 建设方式。坝区乡镇(街道)采取由乡镇(街道)统规统建或相邻的几个村委会共同联建方式建设。山区和热区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交通便利和覆盖人口达10000人以上的,选址建设乡镇中心公墓。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规划建设乡镇片区公墓或村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定标准。
(三)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审批程序及需提供材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局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林草、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意见。
具体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水保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3. 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4. 规划设计方案;
5. 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来源。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资金来源:1.各级财政补助资金;2.国有公司融资投入;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筹资金;4.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五)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
2. 墓碑高不得超过80cm、宽不得超过60cm,禁止建石围栏;
3. 墓区内应分块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得少于1.5m;
4. 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cm,墓穴前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m;
5.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
6.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
不得低于75%;
7. 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8. 大力倡导生态安葬,在公益性公墓规划区要合理规划建设骨灰撒葬、树葬、壁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区域;
9. 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公厕、焚烧点、停车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骨灰堂建设标准:
1. 每平方建筑面积设置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少于10个;
2. 骨灰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
3. 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六)关于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覆盖范围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覆盖范围,不受乡镇(街道)区域限制,按照就便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由群众自愿确定。
(七)关于隆阳区行政辖区内亡故人员可到公益性公墓安葬的规定。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禁止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覆盖范围,不受乡镇(街道)区域限制,按照就便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由群众自愿确定。
1. 夫妻双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亡故人员。
2. 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
3. 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一方属隆阳区户籍以外亡故人员。
4. 隆阳区户籍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亡故人员。
5. 因经商、上学、外出务工等原因将户口迁出隆阳区,原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区户籍的亡故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除外)。
(八)关于公益性墓穴(骨灰堂)格位)安葬管理规定。禁止预售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
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公墓和骨灰存放格位。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安葬协议、户籍证明或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安葬区域。逝者直系亲属可在现开发建设的墓区范围内选择墓穴(骨灰堂格位)规范安葬逝者骨灰。
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依据国家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四、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隆阳区殡葬管理,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推动隆阳殡葬改革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名词解释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