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41129-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29
近日,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隆政办规〔2024〕1号),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执行《细则》内容,现就《细则》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火葬与管理、入葬区域规定、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丧后费用管理、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惠民政策、罚责、附则,共九章,五十六条。
(一)关于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的相关规定。《细则》提出尊重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是指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关于火葬与管理。《细则》提出隆阳区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划定为火葬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当实行火化。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建设公墓、骨灰堂、划定安葬区或建造坟墓:基本农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林地草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住宅区、机关、学校、医院等附近;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塘坝、河流、堤坝和湿地及周边;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200米以内;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200米以内;集镇及人口稠密村庄1000米以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单人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5平方米以内,双人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8平方米以内。
(三)关于入葬区域规定。《细则》提出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安葬的死亡人员,根据死亡人员生前身份按规定要求对应入葬到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四)关于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细则》提出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俭办丧的原则,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须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各项规定。办理丧事倡导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丧后费用管理。《细则》提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死亡人员,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附骨灰存放承诺书)、葬入地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入葬证明等材料,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六)关于殡葬设施管理。《细则》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预售公墓穴位(骨灰堂格位),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人员除外。公墓穴位(骨灰堂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和转让。
(七)关于殡葬惠民政策。《细则》提出殡葬惠民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规定执行。一是除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户籍属隆阳区的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即免收遗体接运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火化费、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二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特困供养人员的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三是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火化补助。四是进入经营性公墓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减收50%墓穴费。
(八)关于罚责。《细则》提出隆阳区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应将遗体按规定限期进行火化(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除外);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公墓穴位和骨灰堂格位;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运土葬;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翻修老坟墓,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九)关于附则。《细则》提出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