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3071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7-11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隆阳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2022〕2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49号),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查、测、溯”为举措摸清底数,以“取缔、合并、规范”为原则实施整治,以“管”为抓手强化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省、市《工作方案》有关目标任务要求,结合隆阳实际,提出2023年和2025年阶段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怒江(隆阳段)、澜沧江(隆阳段)干流,城市建成区及劣V类水体排污口排查,同时推进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澜沧江、怒江隆阳段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怒江、澜沧江流域隆阳段干流,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二)排查对象
排污口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通过排查找到所有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各类排污口,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找出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做到向流域排污的排污口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类型。
(三)排查主体责任
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通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管理对象的能动性,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的突出问题。为明晰责任,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的分类,《实施方案》在国家排污口分类基础上增加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作为其他排口,此类排污口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五)排污口整治要求
《实施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实施整治原则,即: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在实施整治过程中,应按照“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的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及现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整治难易程度,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一刀切”等问题。
(六)监管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建立区级实施、乡镇(街道)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加强规划引领,对排污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范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确保排污口设置合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排污口违法设置和违法排污行为。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污口“一张图、一个库”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分析排污口的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倒逼岸上污染治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严格考核问责、科技支撑及公众监督等支撑保障要求,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责任落实到位。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是落实省、市有关目标任务要求的重要部署,深刻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入河排污口整治和长效监管的目标任务,对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快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