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30227-0003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6-27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修改了《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现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修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处罚规定、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1—5条,共5条。涉及《管理办法(修改)》适用范围,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指,隆阳区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负责殡葬管理的职责以及国家政策允许土葬10个少数民族的政策规定。

《管理办法(修改)》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修改)》所指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与管理的规划、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墓地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6—16条,共11条。涉及《管理办法(修改)》规划与建设政策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公益性公墓:1.基本农田、林业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林地;2.城市(乡镇)规划控制区、水源保护区、水库管理范围和水库涵养林区域,湖泊、河流、水库径流、水库水渠、引水渠堤坝200米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Ι级保护林地、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3.保山中心城市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4.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5.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国有林范围内不允许建设公益性公墓;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经批准实施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是服务于城乡居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坝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采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规统建或相邻的几个村委会共同联建方式建设。山区和热区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交通便利和覆盖人口达10000人以上的,选址建设乡镇中心公墓。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规划建设乡镇片区公墓或村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定标准。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按《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相关审核审批程序执行。

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核意见;3.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4.规划设计方案;5.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资金来源:1.各级财政补助资金;2.国有公司融资投入;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筹资金;4.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2.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禁止建石围栏;3.墓区内应分块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得少于1.5米;4.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厘米,墓穴前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5.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6.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7.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8.大力倡导生态安葬,在公益性公墓规划区要合理规划建设骨灰撒葬、树葬、壁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区域;9.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公厕、焚烧点、停车场、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骨灰堂建设标准:1.每平方建筑面积设置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少于10个;2.骨灰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3.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17—27条,共11条。涉及《管理办法(修改)》管理与监督的政策规定。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居)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禁止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覆盖范围,不受乡镇区域限制,按照就便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由群众自愿确定。

1. 夫妻双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亡故人员。

2. 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

3. 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一方属隆阳区户籍以外亡故人员。

4. 隆阳区户籍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亡故人员。

5. 因经商、上学、外出务工等原因将户口迁出隆阳区,原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区户籍的亡故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除外)。

禁止预售公墓墓穴(骨灰格位),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公墓和骨灰存放格位。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安葬区域。逝者直系亲属可在现开发建设的墓区范围内选择墓穴(骨灰堂格位)规范安葬逝者骨灰。

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依据国家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四章处罚规定,28—32条,共5条。涉及《管理办法(修改)》处罚规定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附则33—35条,共3条。涉及《管理办法(修改)》负责解释单位、实行时间、未尽事宜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