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阳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30627-0003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6-27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美丽、健康隆阳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隆阳实际,修改制定了《隆阳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政策,知晓内容,正确理解,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要求,隆阳区卫健局系该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15〕138号)进行了清理审查。审查发现:自施行以来,有效地推进了我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水平,爱国卫生活动有序开展,爱国卫生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但原《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由于出台较早,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云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二是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职能发生转变,原《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美好生活和我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深化爱国卫生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健康隆阳建设的有力保障。为此,我区修改制定了《隆阳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管理、监督、奖惩、附则”6部分。

(一)总则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美丽隆阳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是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和社会监督的原则;三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使城乡卫生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村(社区)和各级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当地乡镇(街道)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五是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职责

1.区级爱卫会负责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地区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三是开展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创建活动;四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五是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防疾病活动;六是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污染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七是制定爱国卫生标准和检查办法,开展检查和卫生效果评价活动;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二是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三是按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四是组织本地、本单位及个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五是区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三)管理

《办法》中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宣传部门、教育体育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科协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其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组织所属人员进行行业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四)监督

一是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小区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三是获得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称号的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四是各级爱卫会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奖惩

一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因卫生质量明显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二是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三是对爱国卫生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附则

一是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二是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15〕138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