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隆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隆阳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按征地时户籍人口,挂靠户除外)。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签订征地协议为准,耕地面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社等部门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一)征地时人均(按征地时户籍人口)实际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或被征地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含0.3亩)的;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在职在编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

(三)出租、转让、自建房等非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导致耕地减少的;

(四)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读书、服兵役迁出除外);

(五)征地协议签订至办理参保期间死亡的;

(六)服刑期间的人员;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移民;

(八)其他不符合参保的人员。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领取填写《隆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填好经村(居)民小组长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

(二)审查。村(社区)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汇总填写《隆阳区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将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定。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审核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送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

(四)复核。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复核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属村(社区)、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登记。公示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将所有返回材料一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登记工作,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征地协议书或领款花名册、现场记录卡等被征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十条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未按《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办发〔2009〕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至15年,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补助的农转城人员补助不足1000元的年度补足至1000元。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2.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补助的农转城人员须扣除已补助年度,其中补助不足1000元的年度补足至1000元,同时扣除已享受的每人每月55元生活保障补贴。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3.已按照原办法参保的,按照原办法享受待遇标准×139的金额作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满60周岁的,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月数。个人账户累积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即个人缴费部分和超额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的,不再进行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和超额部分分别记账管理,其中超额部分不可继承。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须提供补足年度缴费凭证)。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补发。参保缴费补助不计入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原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照上述补助办法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持缴费凭证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办理政府补助。如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助。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隆阳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

中,严格执行“先保后征”,每亩增收2.6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时,由区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按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并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兑付给个人。

第十八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

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审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时人均耕地低于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村、组做好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的审查、审定及上报工作;做好参保人信息审核、确认、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过程中的必要条件;负责个人档案的建立和个人账户的管理;负责待遇的审核、发放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划拨和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足时,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复核被征地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核准工作;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或个人按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复核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核准工作。如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新的轮次变更,以最新轮次为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人口等身份复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移民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内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