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6〕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604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10
隆住建罚决〔2026〕1号
姓 名: 杨啟云
身份证号码: 532923XXXXXXXXXXXXX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XXXXXXX
本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在2025年9月9日至10月9日期间,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交易记录、销售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6〕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于2026年3月11日向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该案件事实及证据未发生变更。
本机关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万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整(¥39455.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 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