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5〕5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5072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25
隆住建罚决〔2025〕5号
单位(企业)名称:保山鹏翔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804373592
单位(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施甸县水长乡水长片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万运国
证件类型及号码: 4222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址): 河北省应城市郎君镇XXXXX
本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对保山鹏翔燃气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配送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10000.00) 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处理。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据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