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4〕12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5010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01
(法定代表人)名称:保山市一线两园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0MA6NFDKL5E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国际数据产业园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8日对保山市一线两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16#、17#标准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二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16#、17#标准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就于2024年4月恢复施工,目前主体建筑已全面完成,正在进行局部装饰装修。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暨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4〕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工程质量类序号484”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并处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