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不罚决〔2024〕8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091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4
自然人姓名: 苏朝茂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533****************
住所(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四季花园
本机关对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于2024年8月7日对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罚款贰拾万元整,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已基本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面管理该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事实有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暨法人代表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未办理质安监手续的情况说明》《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增补完善质安监手续的请示》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应给予你本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建规〔2023〕1号)第二条 ,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