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4〕7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091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3
(法人)名称: 保山霖之泉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MA6K62JQ86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阿石寨村四组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对单位建设的保山霖之泉瓶(罐)装饮用水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保山霖之泉瓶(罐)装饮用水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于2020年2月26日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于2021年1月已基本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及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4〕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