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4〕4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080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05
隆住建罚决〔2024〕4号
单位(企业)名称: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1J05
单位(企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正伟
住所(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新高路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对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沟槽开挖时挖破燃气管道,造成地下燃气管网泄露,涉嫌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 罚款伍万元(¥50000.00) 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 7 月 15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你公司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伍万元(¥50000.00)罚款处理。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