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4〕6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080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09
隆住建罚决〔2024〕6号
(法人)名称: 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59201478XE
住所(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永盛街道开元路与青阳路交叉口东北侧
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对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已基本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暨法人代表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未办理质安监手续的情况说明》《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保山康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楼建设项目增补完善质安监手续的请示》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4〕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