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4〕3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051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4〕3号
单位(企业)名称:保山鹏翔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8********
单位(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施甸县水长乡水长片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万运国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号 ***********
住所(地址): 河北省应城市郎君镇*********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对保山鹏翔燃气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汉庄农贸市场汉唐城1-2栋房屋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影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10000.00) 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10000.00) 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处理。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