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4〕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032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3-29
(法人)名称: 保山市一线两园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DKL5E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国际数据产业园****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保山市“一线两园”境内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山工贸园区1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富士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保山市“一线两园”境内园区产城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山工贸园区1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富士通标准厂房)于2017年8月8日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已基本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对建设方法定代表人暨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对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对施工方负责人《询问笔录》《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决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
2.处贰拾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到开户银行,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