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3〕00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30618-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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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数据服务产业园***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0日实施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0日在保山公贸园区开工建设了保山工贸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目前工程建设已基本完工,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你单位主动上报的《保山工贸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情况报告》;证据二:对你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监理方现场监理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你单位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证据四:建设项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现状照片》;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就于2021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该项目,项目目前已基本完工。
2023年年6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建告字〔2023〕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建罚听告字〔2023〕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主动上报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机关决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2.对你单位处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开户行:隆阳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220000**********的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