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2〕003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2-101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决字〔2022〕003号
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13******
地 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
法定代表人:曹林生
身份证号码:342529********0014
联系电话:1366627****
住 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路****
你(公司)在2022年6月23日10时许,实施保山中心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排水系统改造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下巷街(九龙路至兰城路段)南侧人行道改造施工中,将位于隆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大门往西10米左右处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管道挖破,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泄漏事件。经查,你(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以上事实,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证据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证明事项:证明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2:张磊、郭伟城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证明施工单位明确知晓地下有燃气管道,在未探明具体位置采用机械作业。
证据3:张磊、付彬、符世辉、王毅、王加加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证明现场邀请燃气公司进行过主管位的指认,未进行支管位置指认。
证据4:符世辉、屠金友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证明在开挖前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
证据5:郭伟城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证明劳务分包单位收到过总包单位提供的管线保护方案。
证据6:保山中燃发给施工单位CAD版图纸的截图、通话记录、管道位置截图。
证明事项:证明保山中燃提供给施工单位管道位置图,施工单位未按管道情况制定管道保护方案。
本机关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建行罚告字〔2022〕003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一是责令你(公司)改正;二是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