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2〕002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2-101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么元,身份证号码:422202********2439
联系电话:1337875****
住址:湖北省应城市郎君镇肖杨村******
当事人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该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002号)。你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本单位认为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内容证据不充分、不成立,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