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2〕001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2-0916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118
日期
2022-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2001

 

当事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  联系电话:0577-86514016

址: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     

经查,公司在中商滇西(保山)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涉嫌违反《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通知》,本机关于2022715日对你公司中商滇西(保山)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5证据:(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原05民初155号);(4)农民工工资投诉信息材料;(5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

机关于2022830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自处罚决定作出起6个月内,限制你公司在保山市隆阳区辖区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9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