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2〕00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2-0916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118
- 日期
- 2022-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2〕001号
当事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 联系电话:0577-86514016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
经查,你公司在中商滇西(保山)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涉嫌违反《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通知》,本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公司中商滇西(保山)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5项证据:(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原05民初155号);(4)农民工工资投诉信息材料;(5)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自处罚决定作出起6个月内,限制你公司在保山市隆阳区辖区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