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6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1-0917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隆建行罚字〔2021〕006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9-17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1〕006号
当事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
联系电话:1375576****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经查,你公司在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大麻二酚(CBD)加工及配方保健护肤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中未批先建,本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对你公司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5项证据:
(1)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山市隆阳区投资项目备案证》(隆发改投资备案﹝2016﹞658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罚〔2020〕第109号、隆自然资罚字﹝2020﹞111号);
(4)《建设工程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
(5)《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9日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