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6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1-0917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隆建行罚字〔2021〕006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9-17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1006

 

当事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

联系电话:1375576****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经查,公司在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大麻二酚(CBD)加工及配方保健护肤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中未批先建,本机关于2021414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813日对你公司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有5证据: 

1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山市隆阳区投资项目备案证》(隆发改投资备案﹝2016658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罚2020109隆自然资罚字﹝2020111号)

4)《建设工程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

5)《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1819日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公司处罚款人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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