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1〕004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1-0816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隆建行罚字〔2021〕004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8-16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1004

 

当事人: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

法定代表人:冯明才

联系电话:1398751****

经查,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在陈浩红、陈继红、陈爱红、曾向红居住综合楼及附属项目中未批先建,区住建局于2021528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陈浩红、陈继红、陈爱红、曾向红居住综合楼及附属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实:《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1716日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2.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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