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1〕004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1-0816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隆建行罚字〔2021〕00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8-16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1〕004号
当事人: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
法定代表人:冯明才
联系电话:1398751****
经查,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在陈浩红、陈继红、陈爱红、曾向红居住综合楼及附属项目中未批先建,区住建局于2021年5月28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陈浩红、陈继红、陈爱红、曾向红居住综合楼及附属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实:《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保山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2.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