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罚字〔2021〕001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1-0816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隆建行罚字〔2021〕001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8-16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1001

 

当事人:云南英茂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燕

联系电话:1369878****

经查,云南英茂汽车有限公司,你单位在保山英茂汽车城三期建设项目中未批先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1526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保山英茂汽车城三期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证实: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山市隆阳区投资项目备案证》(隆发改投资备案﹝2019144号)、《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1714日直接送达给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云南英茂汽车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2.对该公司处罚款按项目合同金额(2000000.00元)的百分之一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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