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行罚字〔2019〕2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19-0911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9-11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行罚字20192

 

被处罚单位: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25***地址:昆明市环城东路50***法定代表人:藏松华联系电话:0875***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979日对你单位监理施工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施工用电不规范、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围护设置不到位等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在此前你单位对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情况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下达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监字〔2019〕第027号)要求限期整改,你公司与项目施工方、建设方于2019716日共同向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了《***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报告》表示整改完成,但在20198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组的检查中发现,项目并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要求整改内容落实整改,发现了如施工单位未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有效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并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以上事实表明,你公司不但未向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情况,还协同施工单位谎报整改报告。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816日对该项目参建各方进行约谈,责令停工整改,于2019819日对该项目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在2019820日对该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仍在继续施工,在此期间你公司未向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施工方不按要求停工整改的情况

针对以上行为,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建行罚告字〔20192号),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1992向隆阳区住建局提起陈述申辩申请,经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96日对该案举行听证会听证研究,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未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存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事由,故决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办理处罚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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