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行罚字〔2019〕1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19-091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9-11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行罚字20191  

  

被处罚单位:保山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保岫西路66法定代表人:张智杰联系电话:0875***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979日对你公司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施工用电不规范、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围护设置不到位等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并对你公司下达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监字〔2019〕第027号)要求限期整改,***建设项目于2019716日向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了《***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报告》表示整改完成。但在20198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组的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并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要求整改内容整改落实,发现了如施工单位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有效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并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我单位于2019816日对你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停工整改,于2019819日对该项目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在2019820日对该项目检查中发现该你公司对停工整改拒不执行,仍然对该项目继续施工。  

针对以上行为,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建行罚告字〔20191号),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1992向隆阳区住建局提起陈述申辩申请,经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96日对该案举行听证会听证研究,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存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事由,故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司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施工***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王世祥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办理处罚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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