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行罚字〔2019〕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19-091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9-11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19〕1号
被处罚单位:保山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保岫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智杰;联系电话:0875—***。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9年7月9日对你公司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施工用电不规范、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围护设置不到位等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并对你公司下达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监字〔2019〕第027号)要求限期整改,***建设项目于2019年7月16日向隆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了《***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报告》表示整改完成。但在2019年8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组的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并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要求整改内容整改落实,发现了如施工单位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有效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并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我单位于2019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停工整改,于2019年8月19日对该项目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在2019年8月20日对该项目检查中发现该你公司对停工整改拒不执行,仍然对该项目继续施工。
针对以上行为,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建行罚告字〔2019〕1号),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你公司于2019年9月2向隆阳区住建局提起陈述申辩申请,经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9月6日对该案举行听证会听证研究,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存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事由,故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施工***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人王世祥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