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度隆阳区涉旅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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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30015798377733/2024010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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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05
隆阳区涉旅典型案件
一、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4日19时20分,XX酒店将酒店9301号、9316号、9321号、9325号、9525号、9307号、9328号、9331号、9338号、9335号、9507号、9329号、9501号、9516号、9509号、9529号、9528号、9531号、9535号、9601号、9605号、9606号、9301号住客信息的普通护照录入为外交护照,护照证件类型录入错误,登记项目不实。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处罚款200元。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二、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6日,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处罚款200元。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九隆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三、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6日21时30分,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该酒店201房间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处罚款200元。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四、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4日07时11分,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该酒店住宿旅客宋XX身份信息,酒店将宋XX登记在8608号房间,实际住在8607号房间。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处罚款200元。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丙麻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4日
五、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XX酒店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店身份信息,旅客中有未成年人,且造成不良后果。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罚款一万元、停业整顿15天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九龙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六、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XX酒店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店身份信息,旅客中有未成年人,且造成不良后果。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罚款一万元、停业整顿15天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九龙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七、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XX酒店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店身份信息,旅客中有未成年人,且造成不良后果。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罚款一万元、停业整顿7天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八、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XX酒店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店身份信息,旅客中有未成年人,且造成不良后果。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罚款一万元、停业整顿15天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九龙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3日
九、XX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一)案件情况:XX酒店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店身份信息,旅客中有未成年人,且造成不良后果。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对XX酒店罚款一万元、停业整顿15天
(四)处罚单位: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潞江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7日
十、保山XX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案
(一)案件情况:保山XX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进行申报2023-05-01 至2023-07-3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7号)第13条。
(三)处罚结果:保山XX大酒店有限公司未的未按期进行申报违法行为处罚款300元。
(四)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十一、保山XX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案
(一)案件情况:保山XX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进行申报2023-04-01至2021-04-30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23-08-01至2021-10-30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7号)第13条。
(三)处罚结果:保山XX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未按期进行申报违法行为处罚款400元。
(四)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十二、王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8日,王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王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十三、余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7日18时01分余XX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保山市火车站出口搭载一名女性乘客到下村A区,未使用计价器,收取乘客10元车费不合理行为。该趟经营行为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余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处罚款49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1日
十四、黄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7日17:40黄X搭载3名男性乘客从火车站到永昌大酒店,该趟行程途中有违规经营行为,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黄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处罚款3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9日
十五、王XX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7日17时27分,王XX驾驶巡游出租车在火车站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先搭载一名乘客开展第一趟行程,目的地为永昌大酒店,随后王XX未征求第一趟乘客意见,又招揽第二趟行程,乘客2名,目的地下巷街。王XX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王XX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罚款49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9日
十六、徐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30日16时44分,徐XX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保山市义乌朝天门门口搭载2名乘客到板桥镇青龙街,上车前未告知乘客该区域为议价区域,直接打表到目的地,计价器显示车费为17.5元,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了乘客23元的车费。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徐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罚款49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5日
十七、崔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2月5日11时55分,崔XX在火车站搭载1名男性乘客从火车站到北辰兰苑附近某酒店的该趟行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崔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罚款3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6日
十八、陈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2月6日11时,陈X驾驶的巡游出租汽车在保山火车站搭载了一男一女两名乘客,从火车站前往目的地保山客运南站及蔬菜批发市场,乘客上车后,陈XX并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而是直接向两名乘客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取了30元的乘车费用,其中女性乘客20元,男性乘客10元。当事人陈X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对陈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罚款3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