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盛街道2023年清明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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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001MB11731300-/2023-041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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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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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4-10

永盛街道2023年清明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  公开信

敬爱的社区居民们:

您好!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森林草原火灾不仅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也会给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一旦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必将害人害己,殃及邻里。

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121日至次年6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31日至4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请各位居民朋友务必做到:

一、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五种人(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玩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注意事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烧荒、烧积肥、烧炭等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不带火种,禁止吸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45日至420日清明节期间,大力提倡采用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祖方式;祭祀扫墓时反对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四、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1)向当地社区居委员会报告;(2)拨打“0875-2163339”向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报告;(3)拨打“12119”向隆阳区防火办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扑救。

五、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六、违规用火承担责任:(1)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相信,有了大家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永盛街道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更好,绿美永盛生态环境会更加美好,“山水田园、开放创新”的永盛会更加秀美!

 

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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