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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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20-0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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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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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隆阳区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一)哪些情形被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二)确定无证开采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三)如何处理无证采矿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证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2、赔偿损失;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