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指引(2017年本)》(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通告第1号)

索引号
43270719-X-08_E/2017-0707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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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公告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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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4-10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通 告

 

1

 

《云南省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指引(2017年本)》经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研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322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指引

2017年本)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云南旅游安全管理,进一步夯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云南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旅游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总体原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旅游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处,是省级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办事机构。

(二)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旅游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三)旅游企业应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的落实,保障安全技术设施配备完善,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三、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云南省辖区内的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单位。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省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单位开展旅游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和我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业安全监管。

 

第二部分 旅游企业安全管理通则

一、旅游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一)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旅游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2.旅游企业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旅游企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例会制度应明确固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旅游企业应建立各类机械、电器设备等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设备维修保养的安全操作规程。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旅游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整改、销户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制度。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能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安全技术设施配备完善,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要求,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后果的责任。在每年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列出用于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项目,安全生产资金要专款专用。

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旅游企业在进行电气维修、金属焊接、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护或委托施工单位负责人看护。属于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正确穿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6.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如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消防中控室等),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采取分隔措施;确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应急预案等,并明文张挂;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管理要定人、定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旅游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1.旅游企业应组织对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2.旅游企业安全责任制应落实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于旅游用车,每个驾驶员都是安全责任人。

(四)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检查

1.旅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应有相关记录。

2.旅游企业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和追踪应有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应提出有效措施和方案,并报领导批准及时整改。

(五)旅游企业安全宣传及培训

1.旅游企业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节假日前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2.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建立相关档案;员工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工作技能,具有事故预防、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救援等处理能力。

二、旅游企业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

(一)应急管理

旅游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1.应急组织与职责

旅游企业应设置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建立事故应急机制,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责,配备与本企业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1)旅游企业应制定包括灭火、疏散等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2)旅游企业应制定包括应对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旅游企业应制定包括应对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索道事故、消防事故等在内的各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旅游企业应制定包括食品安全、传染病疫情等在内的各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旅游企业应制定包括应对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群体事件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事故处理

1.旅游企业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同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

2.旅游企业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查明原因及损失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3.旅游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部分 星级饭店安全管理

一、饭店安全管理制度

(一)饭店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1)饭店各类安全组织工作和例会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客人入住登记和会客制度;(5)钥匙管理制度;(6)安全奖惩制度;(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8)值班、值勤制度;(9)人事招用重点部位人员安全保卫审查制度;(10)事故报告制度;(11)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14)长包房、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饭店各种钥匙的配制、锁芯调换、电子或磁卡钥匙的制作,应实行统一的登记、审批、管理。

二、饭店消防安全

(一)一般规定

1.星级饭店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2.星级旅游饭店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客房区域

1.饭店客房区域应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室内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广播;灭火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楼层闭路电视探头。

2.高层建筑的饭店客房区域应按防火设计规范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防毒防烟面具。

3.饭店的楼梯间防火门应保持完好、处于关闭状态。

4.饭店的客房区域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5.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

(三)厨房区域

1.饭店的厨房区域应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室内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灭火毡;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2.高层建筑的饭店厨房应按防火设计规范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消防广播;温感器;自动喷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

3.饭店厨房的炉头抽油烟管道应定期清扫(有专业公司或专人定期进行清扫),定期清扫记录完善。排烟机、通风口不应有油污,烟道清洗每年不少于2次。

(四)其他公共区域

1.饭店的其他公共区域应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闭路电视探头;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

2.高层建筑的饭店其他公共区域应按防火设计规范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电梯。

3.饭店的楼梯间防火门应保持完好、处于关闭状态。

4.饭店的其他公共区域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五)消防监控中心

1.饭店的消防监控中心应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并能正常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灯;灭火器;防毒防烟面具;燃气报警器;破拆工具;灭火战斗服;消防钢盔;水鞋。

2.饭店的消防监控中心应有交接班制度和值班记录,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饭店卫生、食品安全

(一)卫生安全

1.旅游饭店应依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2.旅游饭店主要外购食品应选择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齐全的供应商,并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制度。

3.饭店员工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才上岗;从事餐饮服务的员工应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二)食品安全

1.饭店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饭店提供者应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违禁食品;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3.饭店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4.饭店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等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5.饭店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6.饭店餐具、饮具、食品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要求。

7.饭店应建立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对于过期食品及时销毁,并有相关记录。

四、饭店特种设备的安全

(一)一般规定

1.饭店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应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登记。

2.饭店特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验、定期自检、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等应记录在案。

(二)电梯

1.饭店在用电梯应定期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张贴。

2.饭店电梯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免保期内可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免保期后应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5日。

3.饭店电梯运转应正常、平稳,电梯轿厢内通风良好,各操作按钮动作灵活,信号显示清晰,控制功能正确有效。

4.饭店电梯的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应能正常使用。

5.饭店应制定客货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及故障状态救援操作流程。

(三)锅炉

1.饭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标志应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定期检验标志应在有效期内。

2.饭店锅炉房内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饭店特种设备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并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2.饭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应建立档案,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五、饭店重要环节的安全

(一)客房区域

1.饭店万能钥匙应妥善保管。饭店万能钥匙应由饭店主要负责人责成专人保管使用,并登记备案。

2.饭店客房窗户打开的角度应进行限制。推拉式窗户的最大拉动距离不超过20厘米,外推式窗户的最大外推角度不超过30度。

3.饭店客房卫生间应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淋浴间应配备扶手和防滑垫,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4.饭店客房门镜和防盗链应保持清洁、完好,防盗锁的安装应牢固、有效。

5.饭店客房内应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放置宾客安全须知及张挂紧急疏散图

6.饭店包租客房的长住户应履行长住户登记手续。调换住宿人员应经店方同意,不许私自留宿;使用自备电器应得到店方允许,并由饭店进行电器线路安装。

7.饭店住客退房离店后服务人员应及时认真检查房间内有无遗留的火种、有无有害物品及客人遗忘物品。

8.饭店客房服务人员应有明确的责任区。做到不随意串岗,不擅自动用客人物品;打扫房间要开一间,做一间完一间,锁一间,并认真填写工作登记卡和记录进出时间。

9.饭店客房服务人员不应向外泄露住店客人情况。对要求会见住店客人的宾客,应核对身份并征得被会见人同意方可进入。

10.饭店客房服务人员不应随意开启客人房门,如遇客人要求为其开门,应做到及时与总台登记处联系,认真核对住客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开门。

11.饭店客房楼层应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及辅以保安巡逻。

12.四星级(含)以上星级饭店客房门应做到自动闭合,并有防噪音、防盗、防烟措施。

13.饭店客人住宿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履行入住登记手续。

(二)公共区域及经营场所

1.饭店公共区域的落地玻璃门、门窗应有显著标志或做特殊处理,标志设置效果以不使客人误认为通道为宜。

2.饭店雨雪天气应在公共区域设置临时警示牌,提醒客人防滑。

3.饭店应部署保安巡逻,维护正常秩序,制止不法行为。

4.饭店商品柜台应牢靠,做到离人落锁;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商品柜台,营业期间应严格采取防盗措施,非营业时间存入保险柜或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开架售货应安装监控设备。

5.饭店旅游团队行李在大厅短期存放,应做到集中堆放行李,并加盖防护网,派专人看守。

6.饭店对大堂等公共地面进行有水清洁时,应设立作业警示牌,并对作业区进行护栏隔离。

7.饭店厨房应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有地槽,有吊顶。

(三)游泳场所

1.饭店游泳场所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有《宾客安全须知》、中英文警示标志和明显的水深、水温及水质标志牌,有有效的防滑措施,确保地面无破碎玻璃或尖锐物品。

2.饭店游泳池内的水质应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结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建立定期检测记录。

3.饭店游泳场所应配备救生员及必要的救生器材,设有高位救生监护哨,救生员应持有救生员合格证书。

(四)行李、贵重物品寄存处

1.行李、贵重物品寄存间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条件。

2.行李、贵重物品寄存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发现行李破损、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安全部门。

3.贵重物品应存入客用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存取应有严格的手续。三星级以上饭店应有位置隐蔽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护客人隐私;监控系统对贵重物品存取操作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

(五)医护设施

饭店应设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

(六)库房

1.饭店库房的屋顶、墙壁等应坚固,门窗应有防盗装置。

2.饭店贵重物品应设专库存放并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3.饭店库房物品应分类、分区科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应与其他物品混存。

4.饭店库内电源线应加防护套管,白炽灯应加防护罩,易燃物品库应使用防爆灯,照明电源开关应装在库外,离人断电,库内、库区严禁烟火。

5.饭店库房应做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内应寄存私人物品。

(七)机房、电源、危险物品及施工管理

1.饭店变电室、空调机房、电话总机房、消防中控室等应按相关规定建立24h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饭店室外电闸应有保护箱(木质箱应有包衬铁皮);拉临时电线应经安全职能部门同意,并由指定电工安装并限期拆除。

3.饭店厨房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并有防爆罩,使用筒灯应具有隔热、散热条件并防爆。

4.饭店作业动用明火或电气焊应向安全职能部门申请动火证,按消防部门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动火证限一次有效。

5.饭店液化气罐不应露天存放,点燃煤气灶应用点火棒,做到操作时不得离人,离人时按规定程序关闭阀门。

6.饭店应做到禁止把枪支、弹药、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带进饭店。

7.饭店改、扩建与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用料、设备选购、安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后动工。

(八)娱乐康体场所

1.饭店娱乐康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保障宾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饭店桑拿浴室的加热设备应距室内木墙、木地面10cm以上并安装防护栏。木质墙及地板应做阻燃处理,地面做防滑处理。桑拿浴室内应安装紧急呼救设置。

3.饭店健身房、网球场、高尔夫球练习场等运动场所服务员应熟练示范和指导客人健身,巡视观察客人健身活动,防止意外发生。健身器械发生故障应立即停用,及时维修。

六、饭店其他方面的安全

(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饭店应在前厅、电梯间、电梯轿厢、客房区、客房通道、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车库及其他应安装摄像机的部位,按相关规定安装摄像机并保证运转良好、图像清晰;录像的保存时间应在30天以上。

2.饭店应设置独立的闭路电视监视室,配备录放设备、监视器和专人值班,并按公安部门规定留存监控资料。

(二)报警装置

饭店前台、外币兑换处应安装手动报警装置,并确保安装规范、灵敏、有效。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1.饭店建筑物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2.饭店在用的防雷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测,并有日常维护的工作记录。

3.饭店对于雷击事故应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及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四)施放气球

1.饭店应遵守施放气球(包括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报制度,即施放前向气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地处禁放区内的饭店禁止施放气球。

(五)安全职能部门装备

1.饭店安全职能部门应安装直拨电话。

2.三星级以上饭店安全职能部门及安保人员应配备对讲机。

3.高层建筑的饭店或三星级以上饭店安全职能部门应配备防毒面具。

(六)参与保险

饭店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积极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第四部分 旅行社安全管理

一、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工作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督察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4)服务质量稽查制度;(5)安全奖惩制度;(6)安全应急工作预案;(7)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0)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11)旅游包车管理制度;(12)驾驶人资质审验制度;(13)车辆安全检查制度;(14)道路交通违章登记制度;(15)车辆管理制度。

(二)旅行社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三)旅行社应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

二、旅游合同与安全履约

(一)旅行社应建立游客资料登记制度,组接团应按相关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行社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旅行社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漂流、蹦极、骑马、武术及拓展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与旅游者订立含有安全要求的旅游合同,并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安全须知。

(五)旅行社须严格遵守旅游汽车租赁制度,使用旅游车辆接待游客,应与等级评定合格的旅游车辆单位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确保旅游包车安全。

(六)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保险

(一)旅行社应按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积极参与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二)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应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等相关旅游者的个人保险。

四、导游人员安全职责

(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以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三)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由旅游者签字认可后,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四)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五)导游员应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熟悉各类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六)导游员应提示驾驶员谨慎安全行驶,途经危险路段提醒旅游者防止磕碰;到站下车时提醒旅游者带好所携物品;对儿童、老弱病残者主动协助;停车时提醒驾驶员锁好门窗。

(七)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导游员应及时向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五、消防安全

(一)旅行社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二)旅行社应建立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旅行社办公区域、接待大厅及车队的消防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做到相关记录完善。

(三)行社办公区域和接待大厅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并做到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四)行社接待大厅和办公区域应配备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图等相应的消防设备。

六、旅游用车

(一)车辆管理

1.旅行社应建立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岗位技能与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2.旅行社对旅游运输车辆应实施《旅游包车运行记录卡》考核制度。

3.旅行社使用的旅游车辆应有完备有效的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保险,积极参与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二)营运证照

1.旅行社要选择合法正规、手续齐全的旅游客运公司。

2.旅行社的旅游用车应有相关部门要求的三证一单一牌,即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安全例检合格单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各证照应在有效期限内,车辆与证照相符合。

(三)行车安全

1.旅游车辆车厢内部醒目位置应公布旅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2.旅游车辆应在醒目位置放置清晰无垢的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及服务公约。

3.旅游车辆的安全门能正常打开,安全门的醒目位置有粘贴标识。

4.旅游车辆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装置。

5.旅游车辆应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安装GPS实时定位系统。

(四)车辆驾驶人

1.旅游车辆日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为600公里)的,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两名驾驶员。

2.旅游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夜间休息规定,做到凌晨二点至五点期间禁止驾驶车辆。车主单位应委托相关旅行社或自行对驾驶人员在沿途过夜停车点的休息情况进行监督。

(五)车辆的维护和检测

1.应建立车辆的维修保养制度。旅游车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进行定期维护。

2.旅游车辆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3.旅游车辆应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安检制度。应安排专门的安检员负责对旅游车辆技术性能进行检查,杜绝病车上路的情况。安检记录应如实在《旅游包车运行记录卡》中的车辆检验栏反映。

4.旅游车辆应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导游专座

旅游车辆应在指定位置设立导游专座。

七、旅游活动安全

(一)交通安全

1.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乘坐飞机、火车、游船时,导游员应向旅游者告知航空、铁路、游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须知,提醒妥善保管好携带的行李、物品。

2.旅行社应做到为旅游者办理航空出(境)入(境)空港有关安检、行李托运等手续。

3.旅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导游员应立即向旅行社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二)游览安全

1.导游人员应熟悉游览行程,了解目的地气候变化情况。出发前提醒旅游者做好游览安全、行装、自备药品的准备。

2.旅行社在接待重点、大型旅游团队时应有专项预案,并有旅行社负责人带队,有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随团保障,落实安全工作。

3.旅游者参加潜水、探险、狩猎、滑雪、漂流、蹦极、登山、骑马等高危特种旅游项目时,旅行社应按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并向旅游者明示。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作好充分安全准备,落实安全措施。

4.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事先应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告知。

5.旅行社不应存在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吸毒、淫秽、迷信及赌博活动的现象。

6.旅游者在旅途中突患重病,导游人员应及时设法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做到不随意给患者用药,在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时,及时向旅行社领导报告情况,并保存医院医治诊断资料。

(三)住宿安全

1.旅行社选订的住宿场所,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导游人员应向旅游者告知饭店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路线,提醒保管好随身携带证件和物品。贵重物品存入饭店保管室,友情提醒外出安全。

3.旅游者发生异常情况,导游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为其排忧解难。突遇紧急事件时,立即报警,及时向旅行社报告,按预案处置。

(四)餐饮安全

1.旅行社组织旅游者用餐,应选择消防安全设施和营业证照齐全、环境整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餐饮场所,并索取就餐有效凭证。

2.就餐前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

3.在游客用餐过程中,如发生食物中毒,导游员首先应设法催吐,并让食物中毒者多喝水,加速排泄,缓解毒性;其次,尽快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及时向旅行社负责人报告。

(五)购物安全

1.旅行社应告知旅游者乘车、船、飞机及出入海关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避免旅游者物品无法携带出入。

2.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购物时注意索要发票和商品合格证、保修单据,以免受骗上当。

3.旅游者参与特殊的消费活动,导游人员应先向旅游者明示消费实情,让旅游者自愿选择参与。

4.导游人员应做到并引导旅游者文明购物,提醒旅游者不购买违禁物品、来路不明商品。

(六)娱乐安全

1.旅行社组织旅游者集体娱乐活动,应向旅游者告知活动地点、安全事项、汽车位置、车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法,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遵纪守法,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参与违法活动,遇突发事件注意自我保护。

(七)行李安全

1.旅游者行李接送应有严格保护措施,行李交接应有严格手续。

2.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执行国家有关行李托运的相关规定,协助旅游者查验、寄取、保管好行李。

 

第五部分 A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类安全组织工作和例会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治安保卫制度;(5)值班、值勤制度;(6)安全奖惩制度;(7)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1)事故报告制度;(12)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4)设施维护保养制度;(15)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二)旅游景区应制订游览、游玩规则;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提示,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应有游览须知。

(三)旅游景区应为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危险游乐设施等项目操作人员和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旅游景区内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二、旅游景区消防安全

(一)一般规定

1.旅游景区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2.旅游景区应有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3.旅游景区内各有关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旅游景区内的消防器材应登记造册,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持器材完好。

5.旅游景区内的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6.旅游景区应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旅游景区内应配备覆盖整个景区的消防广播,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二)山林防火安全

1.具有山林的旅游景区,应制订相应的山林防火管理办法。

2.各上、下山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3.应根据山林大、小等特点,配备灭火物资、通讯设备及专门的护林队伍,进行巡山护林管理。

三、旅游景区卫生、食品安全

(一)旅游景区应依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二)旅游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饮经营单位主要外购食品供应商应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齐全,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制度。

(三)旅游景区内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四)旅游景区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标准的规定。

四、旅游景区特种设备的安全

(一)一般规定

1.旅游景区内的电梯、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旅游景区应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如定期检验、定期自检、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等,并记录在案。

(二)电梯

1.旅游景区应对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内,并规定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旅游景区应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在免保期内可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免保期后应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应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5日。

3.旅游景区电梯运转应保持正常、平稳,电梯轿厢内通风良好,各操作按钮动作灵活,信号显示清晰,控制功能正确有效。

4.旅游景区电梯的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能够正常使用。

(三)锅炉

1.旅游景区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标志应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定期检验标志是应在有效期内。

2.旅游景区锅炉房内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

(四)大型游乐设施

1.旅游景区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2.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应定期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3.旅游景区游乐设施的游乐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旅游景区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操作现场的试运行情况有相关记录。

5.旅游景区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6.旅游景区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应制定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救援演习。

7.旅游景区水上游乐设施安全:(1)游乐池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水上游乐设施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应设有高位救生监护哨。(2)游乐池池壁周围和池内水深变化地点应有醒目的水深标志。(3)游乐池内的水质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并建立定期检测记录。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并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2.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应建立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五、旅游景区重要环节的安全

(一)游览场所

1.旅游景区内各区域功能指示应明确,标志应明显;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2.旅游景区大门口应有景区游客容纳数量标识,接待游客不超过规定容量。

3.旅游景区内的道路、疏散通道及出口应保持畅通。

4.旅游景区内的公众文娱活动场所应建立紧急疏散游客的安全通道,设置紧急安全标志。

5.旅游景区开展的漂流、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6.旅游景区内应设置覆盖整个景区的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7.旅游景区运营中的游览工具(包括陆地、水上、空中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8.旅游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二)医护设施

旅游景区应设立医护室,有医务人员值班,配备必要的抢救用具。

(三)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安全

1.旅游景区大型活动举(承)办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2.旅游景区在大型活动期间,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

3.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在景点、桥梁、狭窄路段等处及人员过多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览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与举办活动的规模要求相适应。

5.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夜间游览活动时,应配备应急广播,具备有效的照明设备,增加危险地段的警示牌和巡视检查次数。

六、其他方面的安全

(一)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旅游景区内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进行定期检测并有日常维护工作记录。

(二)用电安全

旅游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执行。

(三)环境监控

旅游景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控。

(四)施放气球

1旅游景区应遵守施放气球(包括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报制度,即施放前向气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禁放区内的旅游景区禁止施放气球。

 

第六部分 附则

一、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不力、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的单位、地区、部门,要进行督促整改、失职追责;对严肃认真和严格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地区、部门,所监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尽职免责的原则处理。

三、对不履行本指引并违反有关安全法规、因此造成旅游伤亡事故的旅游企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施相应处罚。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指引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