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提醒告诫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718-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18
全区各酒类产品经营者: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就酒类产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设酒类产品销售网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购买者,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酒吧、餐饮店、商场、超市、副食店、烧烤店等酒类产品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严格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规定。
五、广大群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到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酒类产品,自觉遵守规定,不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饮酒;共同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特此告诫!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