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19002号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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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0015798377733-/2019-0722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听证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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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22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19002号

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现将《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19002号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

附件: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2019002号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

2019002号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举行了2019002号行政许可听证会,对拟在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607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是否适当,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该听证会于2019年7月19日9时在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3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听证会应参会26人,因兰城街道和公安部门2名听证代表另有工作安排未到会,实际参会24人,列席1人(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议记录员),符合听证要求,听证如期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伍虹

(二)听证记录人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赵静容

(三)决策发言人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李金玉

(四)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代表主要来自歌舞娱乐场所代表、周围居民户、周围医院、社区、兰城街道、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隆阳区消防大队、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隆阳区法律工作者、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等代表共有21名参加了听证会。

三、决策发言人向听证会说明了该项“行政许可”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通过梳理会议记录和摄像资料,按照发言顺序,将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归纳如下:

(一)娱乐场所方听证代表的意见:一是说明了该项目设立的基本情况。二是介绍了经营服务理念。三是将按照公安消防环评等要求进行设计装潢,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意见。四是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经营。五是医院尚未开工建设,也许三五年也没有建成,而歌舞场所也就是3年左右的经营周期,同时会采用先进的隔音消防材料,使噪音、消防、安保等能达到国家标准。六是最终陈述意见均为同意设立。

(二)周围居民户代表的意见:一是家有孩子上学,还有老人,会影响休息。二是影响宾馆旅客休息。三是歌舞娱乐场所会导致周围醉酒者、闹事者增多,影响周围环境卫生、交通、治安及邻里和谐,间接危害周边居民的公共安全。影响周边公司的经营和员工休息。与隆阳区提升人居环境、宜居城市的只要求相违背。四是4名周围居民户听证代表最终陈述意见均为不同意设立。

(三)周围医院代表的意见:一是该娱乐场与医院最近的门与门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大于150米,实际距离小于100米。二是与现在的住院楼距离小于100米,红绿灯形成转角。三是公交车站现用地属于医院规划用地,相关手续在在办理中,目前已经取得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是与规划拟建的医院综合楼是紧隔壁,只有一条7米路的间隔,不符合150米的距离。五是医院是事业非盈利、特殊的公益公共服务场所,会影响病人的康复治疗。六是提供了拟建医院相关证据如下:(1)《保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0期,2017年5月15日)。(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保山市20190008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9日)。(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保山市201900039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9日)。七是最终陈述意见均为不同意设立。

(四)社区代表的意见:一是对社区居民户和医院有人扰民情况,二是以后扰民情况严重就会增加上访人员。三是最终陈述意见为不同意设立。

(五)兰城街道代表的意见:一是是否会影响到周围居民户、宾馆。二是是否会影响到医院正常工作。三是以上影响会造成上访。四是最终陈述意见为不同意设立。

(六)文旅部门行政执法代表的意见:一是结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场地初勘意见,初步认为该娱乐场所的设立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拟同意设立,并将娱乐场所的设立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举行听证会。二是通过听证,根据医院代表的意见及提供的规划文件等相关证据,该选址已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设立的规定。三是最终陈述意见均为不同意设立。

(七)市场监管部门代表的意见:一是对听证人的决策方案的相关内容、以及、理由等无意见。二是充分支持周边医院、社区及居民代表的意见。三是最终陈述意见为无意见,以行管部门的意见为主。

(八)公安部门代表的意见:一是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人性化,无其他意见。二是娱乐场所必须“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证照齐全,到公安部门备案。三是最终陈述意见为依法依规,综合考虑各方代表意见,不同意设立。

(九)生态环境部门代表的意见:一是拟建娱乐场所紧挨着兰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住户,场所边界噪声可能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建成后会对周边医院、住户造成影响,会导致上访、举报多,建议另选址。二是提交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2337—2008)文件。三是最终陈述意见为不同意设立。

(十)消防部门代表的意见:一是未经现场实地检查,须取得开业前消防合格证。二是因未建设建立该场所,无法实地检查,最终陈述意见为弃权。

(十一)区法律工作者代表的意见:一是场所的硬件条件基本符合设立要求。二是经营者能否解决噪音污染的问题。三是与社区卫生院的规划谁优先的问题。四是最终陈述意见为弃权。

综上21名听证代表的最终陈述意见为:3名同意,14名不同意,2名弃权,2名无意见。

五、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二是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我省娱乐场所的设立与学校、医院、机关相互间最小距离,县级及其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乡镇不得少于100米,测量方法采取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间最近的门与门之间正常的交通行走路线距离为标准计算。

(二)根据隆阳区兰城社区卫生院提交的证据

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0期,2017年5月15日)第一条关于保山中心城区及周边部分乡镇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急需用地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4个医疗机构新建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二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保山市20190008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9日)基本情况记载主要为:建设项目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依据,隆发改社会[2019]66号。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兰城街道南六环东段北侧。

三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保山市201900039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9日)基本情况记载主要为: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附图标注了用地位置为汇仁路北侧,永昌路以东;用地面积11.95亩。

(三)初步决策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拟建医院规划的相关证据,拟建医院优先选址,拟建歌舞娱乐场所与拟建医院选址基本毗连,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结合大多数听证代表持“不同意设立”的意见,代表决策机关发言人的初步决策意见是:拟不同意申请人在兰城街道永昌路607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歌舞娱乐项目。

六、听证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了听证评议会,评议记录如下:

(一)工作人员汇报了娱乐场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场地初勘意见、公示及听证会组织筹备、举行情况。

(二)工作人员汇报了听证会决策发言人初步决策意见。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均被我局采纳。

评议结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听证结果,我局的决策意见是:不同意申请人在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607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歌舞娱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