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01525724-7-/2021-061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11
隆阳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隆阳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2015〕1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7.《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需由隆阳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
1.区水务局有关股室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2.区水务局有关股室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区水务
局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
3.隆阳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止二次事故。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政府为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协助。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有关股室、局直属有关单位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处置和救援工作。各股室(单位)应加强联防联控,建立联动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1.5 事故分级
1.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以上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2.水利行业较大涉险事故
水利行业较大涉险事故,指发生涉险1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被困或失联,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含)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城镇、村庄)和设施(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隆阳区水务局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局有关股室针对各自负责分工的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局直属单位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区县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1.7组织体系
1.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区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区内其它救灾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和分管其他相关业务局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规划建设股、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水土保持股、水资源股、河湖管理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农水股、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中心、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河道管理所、质监站、水质检测中心。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局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水务局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水务局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负责。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区水务局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乡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 预警
2.2.1 发布预警
区水务局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2.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2.2.3 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2.3 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水务局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 事故信息报告
3.1.1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报告区水务局,由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核定,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审查,区水务局局长签发,局办公室发出。
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全区水利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水务局;区水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6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水利厅。
全区水利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应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快报、6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水务局。
局直属单位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快报、6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水务局。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各单位还应按要求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报告内容和要求
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
1快报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1.4 报告受理
(1)汛期:(5月1日零时—10月30日24时)
电话:0875—2122068,传真:0875—2122068;
(2)非汛期:(11月1日零时—次年4月30日24时)
电话:0875—2122488,传真:0875—2122488;
区水务局值班室负责受理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区水务局值班室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带班)局领导,同时告知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
3.2 先期处置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和有关股室(直属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立即会同有关股室(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2.及时畅通区水务局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报送、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通知有关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4 水利系统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局直属单位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局直属单位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系统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水利系统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
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和分管业务局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区水务局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岗时,按照区水务局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3。
4.2.3 会商研究部署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水利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5 跟踪事态进展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2.6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2.7 及时发布信息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2.8 配合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
4.2.9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2.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响应
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水务局事故信息报告受理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以及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由区水务局局长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主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录1。
4.3.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和分管业务局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区水务局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岗时,按照区水务局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区水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3。
4.3.3 会商研究部署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3.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水行政主管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3.5 跟踪事态进展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3.6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物资、器材等。
4.3.7 及时发布信息
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3.8 配合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区水务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意见。
4.3.9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3.10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响应
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区水务局事故信息报告受理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和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或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召集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有关股室(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录1。
4.4.2 派遣现场工作组
启动三级响应,如遇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现场不能处理或可能引起社会影响大或重大涉险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成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
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根据涉险事故的变化确定是否升级响应等级。
4.4.3 跟踪事态进展
现场工作组应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
4.4.4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终止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三级应急响应终止。
5 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区水务局应对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
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务局事故信息报告受理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和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区水务局局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区水务局应对事故措施,《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5.2.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分管业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5.2.3 跟踪事态进展
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2.4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5舆情分析
区水务局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
5.2.6 配合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处置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向区水务局领导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7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2.8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终止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水务局局长批准后,一级应急响应终止。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
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水务局事故信息报告受理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和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主持召开应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乡镇(街道)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5.3.2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水务局领导报告事故处置进展。
5.3.3 跟踪事态进展
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5.3.4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协调水利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5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3.6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终止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批准后,二级应急响应终止。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响应
乡镇(街道)水利工程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水务局事故信息报告受理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和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召集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有关股室(单位)应急会商,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三级响应,《乡镇(街道)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
5.4.2 派遣现场工作组
根据事故情况,区水务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局领导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商有关股室(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助配合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股长担任;组员由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相关人员、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
5.4.3 跟踪事态进展
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等保持通信畅通,接收、处理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区水务局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区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
5.4.4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5.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区水务局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终止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水务局分管相关业务局领导批准后,三级应急响应终止。
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6.1 信息发布
对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协助局办公室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6.2舆情应对
区水务局办公室、有关股室(单位)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关切。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水务局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局人事股会同相关股室(单位)指导直属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
7.2 应急处置总结
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会同有关股室(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水务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有关股室(单位)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全区水务系统干部职工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要迅速协调相关单位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
8.2 人力资源保障
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应会同专家办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库中应包括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急工作开展时,应及时选派合适的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应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及区水务局现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不断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
8.3 应急经费保障
区水务局财务审计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应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区水务局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应急演练等工作。
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督促有关单位配备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账。
9 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培训
区水务局水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股应会同局人事股将本预案有关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9.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隆阳区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10.2 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