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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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24-7-06_C/2017-0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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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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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7-02-23
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宋安昌;
(四)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龙泉路329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122488。
二、行政执法依据
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文令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01 | 国家主席令第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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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1.01 | 国家主席令第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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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03.01 | 国家主席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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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3.01 | 国家主席令第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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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06.01 | 国家主席令第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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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01 |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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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06.10 | 国务院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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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 | 1991.07.02 | 国务院令第86号,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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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08.01 | 国务院令第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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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03.22 | 国务院令第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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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4.15 | 国务院令第4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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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国务院 | 2007.06.01 | 国务院令第4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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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国务院 | 2009.2.26 | 国务院令第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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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1.30 | 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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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9.26 | 国务院令第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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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2.01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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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5.10.01 |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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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0.01 |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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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云南省防洪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07.01 |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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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04.02 |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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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云南省抗旱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10.01 |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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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云南省水文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0.06.0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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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9.05.0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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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2.12.0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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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3.03.0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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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9.09.1 | 省政府令第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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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9.10.01 | 省政府令第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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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8.04.09 | 水利部令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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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水利部 | 2000.05.15 | 水利部令第13号,水利部令第20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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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1997.12.26 | 水利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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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5.05.30 | 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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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2.12.01 | 水利部令第16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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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水利部 | 1999.03.04 | 水利部令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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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7.02.01 | 水利部令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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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5.07.25 | 水利部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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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2005.07.08 | 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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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9.01.01 | 水利部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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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第一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12702)、邢竹芹(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688)、白婷(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345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改扩建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12702)、邢竹芹(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688)、白婷(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345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取水许可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州(市)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县(市、区)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范围内,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实际开采量及因开发地下水诱发的地质灾害等情况,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范围内,批准下达可供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下水总水量。”“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12702)、邢竹芹(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688)、白婷(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3458)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规范性文件:《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除跨州市水工程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市级保留跨县区水工程审批外,其余全部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12702)、邢竹芹(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688)、白婷(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345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城市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城镇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该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下放至县级实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12702)、邢竹芹(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688)、白婷(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345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自来水企业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自来水企业必须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决定阶段责任: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停水信息,督促自来水供水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卿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董炜(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3460)、郭金枝(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72)、范宏宣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部门规章: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利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蒋会明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晓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84)、王娟、陆明伟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除小(一)型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省级规定由州市水利局审批外,其余全部下放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利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蒋会明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晓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84)、王娟、陆明伟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行政法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部分下放。除州(市)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州(市)际矛盾突出的跨州(市)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利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及总装机容量25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以外,其余工程下放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除县(区)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县(区)际矛盾突出的跨县(区)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利工程;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以及总装机容量2.5-25兆瓦的水电站工程以外,其余工程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利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蒋会明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晓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84)、王娟、陆明伟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除1000万立方米以上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市级保留100-1000万立方米审批外,其余全部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利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蒋会明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晓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84)、王娟、陆明伟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保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林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70)、李何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016209)、聂晓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71)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保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新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杨林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70)、李何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016209)、聂晓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71)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河道采砂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河道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张卿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余志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6)、徐艳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7)、朱波(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8)、王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2)、陈继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河道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张卿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余志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6)、徐艳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7)、朱波(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8)、王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2)、陈继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项: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0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河道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张卿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余志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6)、徐艳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7)、朱波(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8)、王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2)、陈继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河道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张卿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宋安昌
执法人员名称:余志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6)、徐艳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7)、朱波(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N240378)、王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2)、陈继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25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59项)
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日取地表水能力100立方米及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日取地表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方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欠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3日以上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欠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3日以上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①排放达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逾期不拆除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排放达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资金未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但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使用,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五)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日地表水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及以下的,或者日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0立方米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日地表水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0立方米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10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③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的取水量100%以上的;
④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8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③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80%以上的;
④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逾期30天及以下不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逾期30天及以下不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①拒不采取措施,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逾期30天及以下未安装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30天以上未安装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30天及以下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30天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②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四百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日节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及以下的节水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日节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节水设施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四百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日取退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及以下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日取退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四百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提供日取退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及以下的取退水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提供日取退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取退水资料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八万元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八万元以上;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十六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十七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十八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十九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二十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二十一项:在库区内围垦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围垦库区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占库区面积2‰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围垦库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库区面积2‰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二十二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第二十三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外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平方米处一元以上一点五元以下罚款: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平方米处一点五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50株及以下,铲草皮5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50株以上,铲草皮5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2)拒不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补办相关手续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补办相关手续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补办相关手续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1)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30日内组织验收合格的;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40日内整改验收合格的;
(3)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1)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30日以上组织验收合格的;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40日以上整改验收合格的;
(3)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拒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1)倾倒数量在5000立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的;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1)倾倒数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理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予处罚:
滞纳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滞纳部分占应缴总额20%以下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15个工作日内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第八条监测管理“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实,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构和个人,可向我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测人员上岗证书。”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云水保〔2011〕1号)第三条“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不按监测设计开展监测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和1年内未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将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提出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建议。”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3.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及以下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投资额在三十万元及以下,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的;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生产、使用、不申请验收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湖泊设计洪水位断面8%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湖泊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以下罚款:
(1)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十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十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①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对河道行洪有严重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 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占用河道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下的;
②投资额在二十万元及以下的;
③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占用河道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②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负面影响的;
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及以下的;
③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占河道断面8%及以下、湖泊面积2‰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库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断面8%以上、湖泊面积2‰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上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 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100立方米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禁止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禁止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虽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已经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8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8项)
第一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 定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决定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执行责任:依法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的,执行协议的强制执行;不执行协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退还财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决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 第 460 号 )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逾期不执行责任:依法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3.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水务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执行(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2项)
第一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保股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水资源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 “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下列要求:
(一)从地表取水应当低于从地下取水;
(二)从江河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取水;
(三)从丰水区取水应当低于从缺水区取水;
(四)农业生产取水应当低于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取水;
(五)粮食作物取水应当低于经济作物取水。”第十五条“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
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告知阶段: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检查(共2项)
第一项:水土保持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保股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防汛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汛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确认(共1项)
第一项:用水计划核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用水单位。未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计划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指标。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水务局水资源股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