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01525649-8-/2020-091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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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11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保山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保山中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保山中心城区分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区东至永昌路、南至龙泉路、西至太保路、北至玉泉路划定为禁燃区。

二、2016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区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

三、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燃料油(重油、轻柴油、煤油)、生物质燃料(薪柴、秸秆、锯末、蔗渣)以及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四、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窑炉、开水炉、热水炉、烧烤炉、大灶等设施。

五、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开水炉、热水炉、烧烤炉、大灶等设施,必须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六、违反本通告之规定,在禁燃区逾期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