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江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索引号
01525758-9/20231209-0002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2-09

潞江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公益性位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情况认定

一、办理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二、行使层级

隆阳区潞江镇社保中心

三、办理条件

办理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时,需要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事项的,同时给予受理。

四、办理渠道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申请,再到潞江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审核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书》(原件纸质版1份);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纸质版1份)

3.就业创业证原件(自愿提供)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提供结婚证原件,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或复印件,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劳动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审核完毕由申请人提交到区级社保部门办理。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30

十、咨询查询方式

现场咨询: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0875-2810911

、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方式:现场投诉、邮寄投诉、电话投诉。

2.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

3.投诉电话:0875-2810911

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窗口

、表单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填报时间:                                 编号20

就业创业(服务

手册)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技术特长或工种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登记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原工作单位


户口所在地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家庭居住地

云南省保山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及经济情况

称 谓

工作单位或学校

就业创业(服

务手册)证

编号

经济

收入

(月)

家庭人

均收入

(月)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符合的

打√

类 别

符合的

打√

类 别


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

的大龄失业人员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应

届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

至城镇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以上所选类别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办理: (如是,需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再就业培训情况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接受

职业指导

在何单位接受何种技能培训

结业证书编号













1、 本人迫切要求就业愿参加就业推荐;

2、 本人因 暂无能力就业;

3、 本人因 不需要就业。

本人同意,选择第

申请人

20  

镇级

复审

意见

(盖章)

认定

机构

意见

准予认定。

(盖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式:

型:

号:

二、经办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城镇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经办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