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电子商务进农村 >> 正文
隆阳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14 09:37:29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隆阳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云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791号)和《保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保电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隆阳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250万和区级配套资金300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扶贫办共同管理,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点建设、改造(不含土建)和设备购入,支持隆阳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费。

(二)支持区、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建)与改造,支持购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服务。鼓励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三)支持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政府机构、企业、电商从业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电商扶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的服务机制。

(四)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宣传、推广和电商扶贫。

(六)支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资金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隆政办发〔201811号文件中附件2《隆阳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表》,明确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经验收小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平台除外)。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和企业近五年来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工作落实。

(二)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项目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料不限于但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安排、完成时限、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

(三)项目审核、公示。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负责对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报电子商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招投标、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程序合规、手续齐备。

第十一条  对两年内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