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23828288112-1-/2021-040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4-02
根据《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020〕33号)精神,为做好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经办服务工作,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办理依据及待遇
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15个病种,慢性病26个病种。具体病种名称、办理依据及待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申报、备案登记流程
(一) 参保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精神病专科医院(医院级别以卫健部门核定为准)就诊时,经具备资质的专业医师按照诊疗规范出具诊断证明书,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以下简称《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附件3),并办理备案登记、告知参保人待遇政策。参保人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出具的近两年内的特殊病、慢性病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资料,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并办理备案登记。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级和糖尿病两个病种的备案登记工作延伸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备案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负责。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变更参保关系的,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卡等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将原备案登记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信息变更登记到新的医疗保险关系下。
(二) 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自备案登记当日起享受。
(三) 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备案登记的《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和相关诊断资料,由医疗机构存档备查,做到一人一档案,至少保存10年。
(四)2021年月1日起取消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已备案登记参保人员的特殊病、慢性病信息由系统识别,医疗机构根据备案登记的信息进行待遇结算。
三、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复审《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表》《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表》注明复审时间的病种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复审,逾期未复审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一年内的特殊病、慢性病诊疗情况进行复审;临近复审半年内有服药治疗记录的,由系统自动通过复审。
四、 相关要求
(一)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重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确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责任心强,能认真、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业医师开展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诊治工作。
(二)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示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管理制度及办理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严把质量关,确保参保患者待遇享受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三)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合理的待遇支付。对弄虚作假开展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备案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表
2.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表
3.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