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协议的通报

索引号
23828288112-1-/2021-091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9-10

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隆阳区医疗保障局现对2021年解除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通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

经查实,隆阳培元医院20214月已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给予隆阳培元医院解除医保协议处理,现向社会公布。

二、零售药店

经查实,保山市隆阳区丽诚大药房、保山市民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心大药房潞江小坝队连锁店、隆阳区民心药房打渔连锁店违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保山市隆阳区丙麻大药房违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第(九)、(十六)项规定和《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给予以上4家零售药店解除医保协议处理,现向社会公布。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规定,依法依规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保山市基本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第八条 【信息变更】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于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二十五条  【系统配备】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标准,配备设施设备,通过专线与甲方信息系统联网;乙方的信息系统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时,要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医保刷卡移动支付设备,不得转借或赠与他人,不得改变使用场地。

第二十七条  【系统维护】乙方应当做好与医保结算相关的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障相关设备稳定运行,确保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及时结算购药费用。网络及系统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共同排查解决故障,并向参保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一条【乙方严重违约】除乙方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甲方同意外,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乙方名单。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缴纳2-5倍违约金、拒付全部违约费用、对已支付费用中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提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乙方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