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23828288112-1-/2019-1016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216
- 日期
- 2019-10-16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
〔2009〕228 号)精神,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为确保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收支平衡,平稳运行,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 2020 年度保山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保山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356 元,其中单位缴纳 196 元(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安排),个人缴纳 160 元(含退休人员);
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每人每年 356 元由个人全额承担。大病保险每年 1 月一次性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1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