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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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8288072-1-/2019-071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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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10

 

隆阳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实行医疗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三)多渠道筹资,多种方式救助原则;

(四)实行“量入为出”的救助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费用认定范围: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特困供养待遇并持有《特困供养证明》的孤老、孤残、孤儿;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并持有《低保证明》的人员;

(三)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无固定收入的民政代管精神病患者;

(四)经区扶贫办认定在国办系统数据库的省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五)经民政局认定的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

(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住院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经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确定需救助的城乡困难居民。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当次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第八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重特大疾病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对在敬老院和福利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的,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条 对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民政代管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一条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过高,个人或家庭难以承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需纳入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第十二条 对经民政局认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无力支付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疗机构列出清单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区医保局给予报销药品及材料费用,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减免。

大病救助病种是:

1、恶性肿瘤(癌症);2、造血机能障碍(白血病);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严重心脑血管疾病;5、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大面积烧伤、红斑狼疮症;6、艾滋病、无监护人的重症精神病患者;7、胃大部切除术、肾部手术、重大组织器官移植;8、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9.重症肺结核;

第四章  救助办法

第十三条 区医保局按政策规定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染上性病的;

(二)因交通肇事住院就诊的;

(三)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四)患大病未住院治疗,不能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的;

(五)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的费用;

(六)大于基本段报销金额的费用;

(七)有第三方负责的狂犬病治疗费用。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低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乡镇(街道)医保办审核,报区医保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区医保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医保经办人员报送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标准核定救助金额,并登记造册,通过乡镇(街道)医保经办人员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各乡镇(街道)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由医院按照《隆阳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案》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八条 经区医保局批准认定的城乡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救助服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七章  救助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

(三)从区级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区医保局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拨付等业务。区医保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账,办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医保局对批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个人档案和信息台帐,编制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和救助对象名单,及时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区医保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 区财政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建档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八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医保局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医保局为城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操作程序,搞好综合协调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救助标准,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救助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档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医保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负责医疗服务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遵守医德、医规,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床位费等方面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医保、卫生健康局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及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贪污、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救助所需材料,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410日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联发的《隆阳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隆民政联字〔2012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医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