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曝光

索引号
23828288112-1/2024010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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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1-04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板桥镇中心卫生院时发现板桥镇中心卫生院未执行实名就医规定,导致参保患者在该医院使用本人医保卡支付他人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接种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金1625.00元;2.造成损失金额16251.1罚款1787.5元;3.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1625.00元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1787.50元已全部上缴。